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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失效]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教委、省人事厅统一设计样式,各市地人事、教育部门印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证、验证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九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凡在任职年限内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有权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单位予以落实。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原在学校的一切待遇不变,所任职务不受影响。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制度,属于继续教育范围的中小学教师都应接受规定时间的培训。
  新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120 学时。
  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少于 240 学时。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纳入各级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总体规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责: 制定本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规划;制定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各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确定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班及专业的办学标准,审批高中教师培训班和各种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班的办学资格,检查办学质量;监督和指导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本规定;检查市(地)教师进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对省级教师培训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责:根据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有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拟定本地区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意见并组织实施;审定本地区举办的各类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办学资格,并报省教委备案;监督、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检查各县(市、区)教师进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责:根据省、市(地)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和规划,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审定本地区举办的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办学资格,并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监督、指导乡(镇)实施本规定;检查本地区教师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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