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废止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鲁教师字〔1997〕8号)
各市地教委(教育局)、人事局: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有关规定 , 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本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凡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现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先参加学历补偿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使不同层次教师的素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 ,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四类:
(一) 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对新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培训,包括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行教育教学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