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前)》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2]2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经贸委、计委,各地、州、市环保局、经贸委、计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02]3号文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的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实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实行办法(试行)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02]3号文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的规定,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自治区境内的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一、二类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预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分别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预审权限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仍实行同级预审的原则。属国家环保总局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
三、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环境保护预审实行分类管理: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一类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必须组织专家进行选址踏勘,查阅与项目有关的资料,通过专家论证的方法,从选址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在下一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环境保护预审意见。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二类项目),环境保护预审一般由环保部门在选址踏勘和查阅与项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直接提出环境保护预审意见。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分类对应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执行,一类项目对应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类项目对应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