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检发〔2008〕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各局、处、室: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试行)》已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3月10日召开的第1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刑事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害,并且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医疗救治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其所赡养、抚养、扶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为"遗属"),因被害人死亡而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也属于本办法的救助对象。
第三条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道原则;
(二)救急原则;
(三)及时原则;
(四)适当原则;
(五)一次救助原则。
第四条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特困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被害人联络办公室,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牵头,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派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