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规定[失效]

  第八条 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关于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须经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使用。
  凡没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经营。
  第九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县以上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饮食、服务企业的锅炉、炉灶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做到节能、减污。燃煤炉灶应配装消烟除尘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已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排放的噪声必须达到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夜间经营时间不能超过北京时间凌晨2:00。
  4、宾馆、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采取防治措施。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标排放。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散热装置、音响设施。
  5、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自备发电机不得设置在街道旁和居民房屋附近,其排放的烟尘、含油废水、噪声、振动,必须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6、禁止在居民区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7、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服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排入周围水体的,应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第十条 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