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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前)》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规定
(新环管字〔1995〕104号)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防止和控制污染,保护、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境内在城市及城镇兴办的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洗染店、洗理店、食品加工厂(店)等饮食、娱乐、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第三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任何建设、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治理环境污染,保护与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和扰民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检举权、控告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检举和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六条 有污染的企业和涉及污染项目的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开工建设前应填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年底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请登记表》,其内容为: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姓名、经营内容、主要原材料及消耗量、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污染治理设施与运行效果,污染物排放方式与去向,污染状况等。并按经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量,依法缴纳排污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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