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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认定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前)》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新环科字[1994]028号)

  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环境保护装备技术的发展,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鼓励企业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需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出的新环管字〔1993〕211号文《关于加强对环保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直接从事环保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必须在自治区环保产业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和办理申请考核推荐手续,在获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认定证”后,方可在全疆各地进行生产、销售环保产品的活动。
  三、进行注册登记和办理申请考核推荐程序:
  1、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考核推荐申请表”。
  2、提交以下文书供审核:
  (1)批准生产部门文件;
  (2)产品规格型号、生产规模和销售地区;
  (3)产品技术指标的测试报告;
  (4)鉴定部门文件;
  (5)当地工商部门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6)产品外型彩照四张(10寸)。
  3、外省来新疆从事环保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含已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领取“环保产品认定证书”者),亦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注册登记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登记表、申请书及有关文书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考核推荐申请表”内加注审核意见,作为产品认定的初审意见,以备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做好申请考核推荐环保产品的审定工作。
  1、对环保产品的审定要遵循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确保对污染治理的效果。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内有关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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