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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杭州、宁波、温州、台州、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金华、舟山市文化体育局,省内各机场、航空公司:
  民航候机楼、航班客舱、售票处等公共服务场所是民航服务社会、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加强民航公共服务场所的出版物管理,对于传播先进文化、满足广大旅客的精神和文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民航党办发〔2005〕7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陈列、播放、销售、赠阅、配发活动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航公共服务场所陈列、播放、销售、赠阅、配发的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在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内不得陈列、销售、赠阅、配发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或者进口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
  三、候机楼等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内经销出版物的店档摊点,必须持有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四、候机楼等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内的出版物零售店档摊点经销的出版物,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进口、发行单位进货。经销进口出版物,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经营进口报刊,必须从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五、省内各机场、航空公司要认真履行职责,确定本单位负责出版物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航公共服务场所的出版物实施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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