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复制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新出发〔2005〕76号)
各有关复制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5年复制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出印〔2005〕1043号)要求,现将有关复制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范围
持有《复制经营许可证》(只读类光盘、可录类光盘、磁介质类)的复制单位。
主要检查2003-2004年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审核登记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复制单位符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中关于设立复制单位基本条件的要求的;
2、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年度审核登记的2年期间,未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3、具备与复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国际通用标准的;
4、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已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磁介质复制单位中从事录音带复制的单位已通过盒式音带高速复制系统的检测的;
5、已按规定向新闻出版统计部门报送半年统计资料,同时已将本单位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和只读类光盘复制月报、可录类光盘生产月报等数据经我局审核后录入中国复制管理网数据库内的;
6、在审核登记的两年期间,复制单位从事复制加工业务在1年以上的(新建复制单位除外)。
三、审核登记材料
复制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复制单位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复制单位审核登记表》“年度总结”栏应当包括:①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奖惩情况;②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③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④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⑤对审核登记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⑥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样盘和统计数据的情况;⑦将本单位基本信息和数据等录入到中国复制管理网数据库的情况;⑧审核登记条件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