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资源性企业退出机制。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善集中供热收费政策,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将差别电价收入用于支持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继续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全面落实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奖励政策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在全省各市、县开征污水处理费,征缴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部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切实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经费。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四十五)完善财政激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大省本级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等各类政府性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四两拔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调节、全民参与的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机制。
(四十六)强化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四十七)加快推进“领跑者”能效对标和提升工程。贯彻执行国家“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开展企业能效对标活动,扩大能效对标范围,将重点节能技术与重点用能企业“对号入座”,强制性推广节能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和扶持一批节能技术、节能工作实效突出的示范园区和一批能效标杆企业,充分发挥大企业和大项目的支撑、带动作用,提升行业整体能效水平。
(四十八)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参与”的节能投入机制,推行基于市场化运作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四十九)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支持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大力推进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环保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推广能效电厂。
(五十)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展碳排放,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十、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