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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等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十七)加强污染减排管理。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加强污染防治重点企业的现场核查,重点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焦化、建材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采取日常执法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等行为。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完成脱硫、脱硝或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措施。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将氮氧化物、氨氮、烟尘、工业粉尘4项约束性指标纳入自动监控范围。完善总量监控系统,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企业名单。

  (三十八)严格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中心的环境管理机制,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必备要件,成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证排污。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充分发挥总量控制的引导作用,促进现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对企业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的违法行为。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十)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推进山西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四十一)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在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山西产业结构特点,提高“两高”行业准入门槛,研究制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污染物排放等更加严格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四十二)健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机制。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各级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联席会议机制,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跟踪提出针对性建议措施,定期发布预警公告,指导各市、各企业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实施联控联防。

  九、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四十三)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出台《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推进《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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