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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九)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从严执行《山西省节水定额》。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对煤炭、焦化、煤化工、冶金、建材、造纸等行业的用水量实行限额标准管理和差别价格政策。鼓励企业优先利用地表水、雨水、城市再生水、矿井水等水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和使用。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日排放废水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加强社会节水,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酒店、洗浴等节水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在有再生水水源的区域内,优先使用再生水做为道路清扫、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一体化示范工程,创建以节水型企业(单位、校园、小区)为核心的节水型城市。到2015年,实现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30%。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结成产、学、研、孵技术创新联盟,针对节能减排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和城镇、农村节能减排的重点技术问题,在积极争取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科技专项资金,集中力量突破一批节能减排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装备。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

  (三十一)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突出抓好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项目和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项目的科技示范,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加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为重点,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带动性强的节能减排产业化示范基地。

  (三十二)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的遴选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在本省企业选择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减排潜力大、应用面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和产品,在全省进行重点推广。编制并发布《山西省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指导目录》。

  (三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和提升一批省级以上节能减排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中试基地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与产业化基地。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减排科技合作,联合创建实验室、研发基地。推动组建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资源环境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八、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三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按照“健全政策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实行总量控制、实现倒逼转型”的总体思路,综合考虑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特征、能源资源禀赋、区域政策等因素,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新增能耗分配与产业布局调控机制,制订《山西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人民政府,纳入全省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评价。

  (三十五)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实行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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