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10年的2.24吨标准煤下降到1.877(2005年可比价)吨标准煤,累计下降16%,年均下降3.5%,实现节能量约4750万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7%,年均下降3.7%。
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45.8万吨、5.2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0.7万吨、5.93万吨分别削减9.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0.6%)、12.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4%);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7.6万吨、106.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43.8万吨、124.1万吨分别削减11.3%、13.9%。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9.91万吨、35.23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77.68万吨、39.14万吨分别削减10%。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科学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强化能耗强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约束,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严格落实奖惩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用电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跟踪监测,强化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修订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继续做好全省和各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建立地区目标与行业目标统筹评价体系,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总体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各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市、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能评、环评的阶段性限批,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严格项目行业准入。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等项目建设前置性审批条件,严格信贷投放和审批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继续依法淘汰“两高”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不断加大对煤炭、焦化、冶金、电力、化工、电石、铁合金、造纸、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各责任企业,明确落后产能淘汰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人。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完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办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和企业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扩大和调整淘汰范围,为“十二五”期间转型项目置换出更多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