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经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
2、开展泌尿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50张以上,每年完成各类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泌尿外科专业腔镜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3、有至少4名具有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4、有与开展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近5年,每年发表于国内医学核心期刊或SCI相关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6、每两年举办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2次。
军队所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如符合第2-6条,也可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在指导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20例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