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告知权利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公安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假兽药案
CDCC〔2011〕第5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当事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0年9月28日,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执法人员在市××兽药市场进行兽药经营检查时,发现经营户程××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海光牌系列兽药产品“英赛丰”(100ml/瓶)和“英赛丰”(180ml/瓶)两种合用一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2008)270369055)。“车轮神杀”、“海光抗病毒五黄液”、“蓝精灵”、“车轮追杀到底”、“灭菌疫杀”、“增氧先锋”、“金满堂”等7种兽药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当场查出“英赛丰”20件、“海光抗病毒五黄液”19件、“金满堂”5件、“蓝精灵”3件。“车轮神杀”、“车轮追杀到底”、“灭菌疫杀”、“增氧先锋”各3瓶。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对上述兽药产品进行了现场查封。经核实,当事人通过程××销售上述兽药共获利2275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名号,产品批准名号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二)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末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