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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三、决定结果

  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当事人陈述。××派出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为主结伙实施了殴打、伤害受害人的事实。

  2.对受害人的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受害人实施劫持和殴打的事实和过程。

  3.法医签定结果。由××法医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做出的伤情签定,结果为轻微伤。证明受害人的伤情是因暴力所致。

  4.证人证言。途经该路段的市民赵××目睹当事人等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伤害情况后用手机向××派出所报警的证明。

  5.证人证言。参与实施殴打、伤害受害人的其他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邀集他人实施结伙欧打、伤害他人行为的事实。

  6. ××派出所处警记录。记录了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和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经过等事实。

  上述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常德市公安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根据以上事实,常德市公安局认为,当事人邀集伍某、赵某、黄某、李某、覃某等人对受害人实施拦截,殴打、伤害受害人的行为。己构成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且本案以当事人为主,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常德市公安局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试行)第××条之规定,常德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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