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录当事人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的法律文书。
3.现场照片。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的拍照,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共同证明当事人消防违法行为。
4.询问笔录。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对以上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承认该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书证、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收集程序合法,为可采信证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消防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害。依据《
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认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和《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
二十八条、
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依椐《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时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案
CDCC〔2011〕第4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公安局
当事人:蒋××
一、案件事实
经常德市公安局查明:2009年10月25日晚,当事人在市人民路××网吧内与夏某因事发生口角。10月26日13时许,当事人得知夏某和周某等人上了一辆中巴车后,遂邀集伍某、赵某、黄某、李某、覃某等人分乘2辆摩托车在××路段拦截夏某等,将夏某和周某挟持至路边一僻静处,正对夏某和周某进行殴打时,被接到报警赶来的××派出所公安民警将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夏某和周某均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和受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派出所的处警记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