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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五、告知权利

  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后,在决定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案
CDCC 〔2011〕第3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

  当事人:湖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件事实  
  经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查明:2010年8月24日,当事人投资建设的××综合楼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施工。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决定结果

  (一)责令停止施工;

  (二)罚款人民币8万元。

  履行方式:1.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不停止施工的,将予以强制执行;2.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中国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701132521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当事人违法情况进行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客观上存在施工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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