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将罚款缴纳至xx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交通技术监控录像。真实、客观的记录了在上述时间,当事人驾驶湘J00××6机动车经过上述路段时,行车速度达到130公里/小时的事实。
2.机动车信息档案。值勤交警对湘J00××6机动车的信息档案资料与交通技术监控录像进行了比对,确定该超速行驶的机动车的信息一致,为湘J00××6号小型机动车。
3.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在2011年1月3日×时×分驾驶湘J00××6机动车经过常张高速公路连接线时有超速行为。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驾驶湘J00××6机动车有超速60%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机关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当事人申辩理由的采信说明
当事人在陈述中辩称,不知道该路段是限速路段。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为,当事人是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行驶速度,仔细观察并按照道路标志、标线的指示谨慎驾驶机动车。且该路段已按照限速要求设立了明显限速标志。当事人因不注意观察,造成超速60%。是当事人主观上放纵的结果。据此,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予以采信。
(三)对法律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九条第(四)项和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四十四条以及附件3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和记分的处理。
(四)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合议认为,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承诺今后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范安全、文明地驾驶机动车,根据《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
二十八条和《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