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告知权利
常德市商务局在决定书中己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商务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案
CDCC〔2011〕第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李××
一、案件事实
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1月3日×时×分驾驶号牌为湘J00××6的白色小型机动车行经我市常张高速公路连接线时,最高行车速度达到130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为80公里/小时。当事人的最高时速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准60%。
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原始记录、机动车信息档案、路段限速标志图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三)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四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四)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
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第三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三、决定结果
对当事人罚款500元;记机动车驾驶证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