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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五、告知权利

  常德市商务局在决定书中己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商务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案
CDCC〔2011〕第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李××

  一、案件事实

  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1月3日×时×分驾驶号牌为湘J00××6的白色小型机动车行经我市常张高速公路连接线时,最高行车速度达到130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为80公里/小时。当事人的最高时速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准60%。

  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原始记录、机动车信息档案、路段限速标志图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四)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第三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三、决定结果

  对当事人罚款500元;记机动车驾驶证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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