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牛、羊等牲畜定点屠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决定结果
(一)没收注水牛肉120公斤(千克);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现场勘验笔录。常德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对屠宰的菜牛进行注水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正在实施对菜牛注水的过程。
2.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对菜牛注水的行为。
3.物证。现场查获的注水牛肉,证明当事人己经实施了对菜牛注水的行为。
以上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对屠宰的菜牛注水的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照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追究。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合议认为,当事人对屠宰的菜牛实施注水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当事人系“首次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且数量有限”。属情节轻微,因此,常德市商务局依法并参照《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
二十八条和《常德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注水菜牛产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