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充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必须坚持同城合一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