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妥善处置乡村债权。要运用组织纪律和司法手段清收单位和个人对乡村的借款或占用的流动资金,严厉打击逃债行为。要稳妥清收历年农业税及其附加尾欠,对农户认可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尾欠,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该减免的要坚决减免,能豁免的应予豁免,应该清收的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清收。在中央关于处置乡统筹村提留尾欠新的政策出台前,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暂停清收乡统筹村提留尾欠的有关规定。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今年起,区县(市)政府要利用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偿债基金,对乡村化解债务的重点项目按比例予以补助。市财政从今年起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在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市)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奖励资金。
四、切实加强对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1.强化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成立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农村办、市财政局、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农村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农村经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相关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日常工作班子,负责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的日常综合协调、检查、督导和考核工作。各区县(市)也要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市)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这项工作。农村办、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指导、督查作用,推动各项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乡村违规举债行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和督促对乡村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及时拨付,保障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偿债基金、奖励资金、债务监测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实施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落实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专项基金;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和推动落实控债、化债综合考核机制,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与县乡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晋级、晋职、评岗、评优紧密挂钩;审计部门负责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对下拨到乡村的专项资金审计;经管部门负责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和村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法制部门要负责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处理涉及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问题的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