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保乡村组织低限运转。市、区县(市)财政严禁截留挪用乡镇和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和拨付到位。从今年起,进一步加大对乡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村级低限运转保障机制,保障乡镇低限运转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维修、会议、交通等公用支出,进一步完善乡镇控制开支的具体措施。具体标准是:小规模村3万元以上,中等规模村4万元以上,大规模村5万元以上。
4.切实减轻基层经济负担。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按照“谁办事,谁拿钱”的原则办事,不留资金缺口。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区县(市)、乡镇要建立项目预审机制,凡超出乡村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收入水平、违背农民意愿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上马”;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面向乡村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和部门庆典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向乡村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每个村500元报刊订阅费用采取由县财政统一付款的方式,禁止村级超标准订阅报刊、书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维稳、民兵训练、征兵、强制性动植物防疫等涉及基层的具体工作,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不得把经济负担转嫁给村级组织,也不得额外增加村级组织的经济负担。
三、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
1.明确乡村债务处理原则。处理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村干部工资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在具体问题处理中,对拖欠乡村干部的工资、补贴和奖金,个人垫付的办公、差旅、接待、租车等费用,一律只还本不付息;对自立项目、超标准为干部职工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所欠的个人款项,应在清理核实后冲销,不列入债务范围。
2.积极化解乡村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化解乡村债务的工作规划,继续采取清收还债、核销减债、结转冲债、剥离消债、降息压债、筹资抵债、变现还债、节支化债等多种办法,多策并举,积极开展债务化解工作,确保化解乡村债务目标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