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行业系统内已有国家相关部委制定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确定业务用房面积。对没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一般不审批业务用房;确有业务需要的,应从紧控制业务用房面积。
八、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综合造价应控制在中办发〔2007〕1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之内。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不明、来源不足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审批。
九、涉及市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与建设方案一同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财政性资金实行一次性安排,可按进度分年到位,但总额不变,不得追加。
十、严禁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有资产处置方案应事前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再予实施,不得擅自处置。
十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在办公用地之外预留宿舍等其他用地。
十二、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提出变更规模、追加投资的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对不符合批复要求的规划方案,规划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对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对在初步设计环节扩大面积改变批复用途的项目,建设部门应责令修改,未作修改或修改不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项目施工图完成后,应提交发展和改革部门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三、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的要求和规定,凡符合代建制管理条件和要求的,要积极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依法依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原则上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自行组织建设的,需要说明理由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