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市区县体育竞赛“特色奖”评选条件
(1)认真执行《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严格履行承办有关体育竞赛的协议,并在组织全国以上比赛期间未发生有关违规违纪现象。
(2)为参赛人员提供良好的办赛条件,场地器材规范标准,交通方便快捷,饮食干净卫生,住宿条件良好,后勤服务热情周到,确保安全第一,有利于运动员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有利于展现上海城市形象。
(3)在开展“一区一品”活动中成绩显著,近年内曾经承办2次以上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办赛特色鲜明,有效开展赛事的互动、联动活动,形成赛事品牌,竞赛质量和效益较为明显,已成为全市重大体育活动之一。
(4)若连续承办国际、国内比赛,或承办本市“十一五”时期本市重大体育赛事者(参照《上海市体育“十一五”发展规划》),或近四年内曾经获得过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者,将根据承办赛事的次数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奖励情况,可优先被评为区县体育竞赛特色奖。
(二)申报时间:
各区县体育局、各相关企业、公司(集团)等单位于2006年8月15日之前,按照评选条件开展“贡献奖”和“特色奖”的申报工作。
申报“贡献奖”和“特色奖”的二张表格(样张见附件),请在上海市体育局官方网站(http://tyj.sh.gov.cn)下载,填写的表格等材料须加盖公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地址:中山南二路1800号奥林匹克俱乐部1204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524788 -1204)
(三)评审程序: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各区县等单位的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对于无疑义的推荐和申报材料将报市体育局领导审批。
(四)有关要求:
1、所有上报材料必须A4纸打印,一式二份(一份报送,一份自留)加盖公章,做到整齐规范。
2、评选推荐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利用本次评选推荐工作,获取其它利益。
五、表彰奖励
凡获得“贡献奖”和“特色奖”的单位,市体育局将在审核、公示、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