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考条件
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报名条件或扩大报名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方可报名。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毕业,高中阶段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运动员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市教委协助招生学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同等学力未经资格认定的不得报考。
二、关于本市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的高考加分工作
(一)体育加分项目与名次成绩规定
1.在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市级(含)以上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击剑、射击、武术、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等11个项目正式比赛且获得规定名次成绩者(见附件2、3,下同)。
2.在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市级中学生定向越野比赛(市十三届运动会成年组定向越野比赛不予认可)获得规定名次成绩者。
3.在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田径、游泳项目市级或全国正式体育竞赛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
4.在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项目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成绩者。
(二)体育加分分值
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得规定名次成绩,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经上海市统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和集中公示后无疑议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成绩原始分上加20分。各项目名次成绩以及其他荣誉性称号的加分不累加累计。
三、关于组织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