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07〕20号),结合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2007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的招生工作
(一)招生学校及招收项目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综合评估工作结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5〕8号),本市共有15所学校17个项目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见附件1)。
(二)招收办法
1.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该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2.经上海市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已取得上海市14位高考报名号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的本市考生,其文化成绩达到上海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以下简称市高招办)向考生志愿报考学校提供档案,招生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招收项目按事先公布的章程录取。
3.按教育部规定,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的名单必须经考生所在中学在校内张榜公布,并经招生高校、市高招办和教育部三级公示,公示通过后,招生学校方可接受投档录取。
4.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上海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依据事先公示的名单及项目提出申请,报市高招办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该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30%;
5.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经本人申请,并经招生学校单独组织至少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必考科目的文化课考试,确认能够完成专业教学任务培养的考生,报市高招办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同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核查备案。学校招收的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