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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包括: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药品采购管理;

  (8)质量验收的管理;

  (9)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10)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

  (11)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2)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3)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4)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6)用户访问的管理;

  (17)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8)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19)计量器具管理;

  (20)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按规定至少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8)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

  (9)药品退货记录;

  (10)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1)仓库温、湿度记录;

  (12)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3)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5)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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