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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略)

  2、《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3、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许可程序(略)

  4、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程序(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2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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