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4〕227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实施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条件
(一)药品批发企业
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含)直接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和经验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二)药品零售企业
1、大型(含开架式)药店应当至少配备4名执业药师、6名从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10名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含)以上药学专业学历的人员。
2、一般药店应当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郊区(农村区域)开设药店至少配备1名药师和1名药士。
3、药店(乙类非处方药柜)从事药品验收和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并有初中文化程度。
4、药店(含零售连锁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含)直接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5、乙类非处方药柜连锁总部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或其他依法认定的药学技术职称。
二、关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一)区(县)药品零售企业的布局与规划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大型零售药店的设置应与周边地区药店的发展相结合;规划的调控功能与市场的基础作用相结合。
(二)根据《
药品管理法》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沪商委[2001]150号)《关于加强上海市药品零售业规划和管理的意见》,设置零售药店按照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的原则;新开设的药品零售连锁店和零售药店,原则上按照店与店相距300米左右的参考值。
(三)新开设乙类非处方药柜与周边的药店或其它乙类非处方药柜不受距离限制。
(四)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现场监督检查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