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药监法规[2003]178号)
各区(县)分局:
为规范我局的行政复议工作,保证复议工作合法、公正、公开,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现予以下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的行政复议工作,保证复议工作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向市药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对市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药监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药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一并向市药品监管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四条 市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研究处(以下简称局法规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复议申请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局法规处递交或邮寄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一并提供。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到市药品监管局所在地,向局法规处当面提出复议申请。局法规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