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介绍案由;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人员的组成(姓名和身份),并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市药品监管局或者分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或者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是否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并制作听证意见书。
听证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的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