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三)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在听证会上拥有最后陈述权;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药品监管局或者分局提交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及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第十六条 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参与质证和辩论,并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市药品监管局或者分局稽查机构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同时将听证告知书副联送达市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研究处或者分局负责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市药品监管局或者分局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