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举行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市药品监管局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市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研究处负责组织听证。
分局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分局负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六条 市药品监管局听证主持人由局政策法规研究处工作人员担任。
分局听证主持人由各分局负责人指定本局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一般为分局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五)对听证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提出认定意见。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专业性较强的,市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研究处或者分局可以指定1至2名本局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第十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市药品监管局或者分局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