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药监法规〔2003〕514号)
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及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举行的听证活动,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沪药监法规(2001)689号)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沪药监法规(2001)68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以及《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药品监管局或者各分局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含撤销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下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组织的正式听证活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