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药监法规〔2003〕553号)
局各有关处室、局稽查大队、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及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于不断完善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正确行使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药品监管局和各分局对辖区内违反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协调、督办以及移送工作。
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分局稽查科(稽查中队)为案件办理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结案、执行工作。
市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研究处、分局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