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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规〔2003〕222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药监分局:

  为了保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提高药品监督行政管理的效能,促进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诚信体系的建设,保证人民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提高药品监督行政管理的效能,促进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的诚信体系的建设,保证人民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处室及区(县)分局在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时,应当对管理相对人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建立档案,掌握管理相对人的基础信息及其遵守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信用情况(以下简称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适当。

  第三条 信用信息是指基础信息、不良行为预警信息、不良行为警戒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

  第四条 基础信息是指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认证等信息。

  第五条 不良行为预警信息是指管理相对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倾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提高警惕,提防违法行为发生或重复发生等的信息,包括被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或者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等的信息。

  第六条 不良行为警戒信息是指管理相对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或违反承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行政措施,防止违法行为重复发生等的信息,尤其是管理相对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多次或重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依法从重处罚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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