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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应按照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做到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中药饮片、串味药应单独密闭存放,危险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药品应按批号、效期远近依次集中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药品堆垛应与屋顶(房梁)、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地面、外墙留有一定间距。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定期检查储存药品的质量。对由于异常原因或在库时间较长而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应主动抽样送验。在没有检验结论之前,对有疑问的药品应暂时停发。

  第二十五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即待验药品库(区)、退回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二十六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做好药库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周不得少于二次对药库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在气候异常时,应每天进行监测和记录。如药库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六章 处方调配

  第二十八条 药品发放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调配处方时,应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配方应做到计量准确,中药饮片质量符合炮制规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不同批号不应混放。

  第三十一条 药品拆零使用工具和包装袋应清洁卫生、符合药品包装材料要求,拆零药品发放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拆零药品的批号做到批批清,不能混批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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