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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设立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可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兼任)的职称应与药学部门负责人相当。

  其他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除外)应根据规模配备相应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专管员,应具有药学技术职称或经专门培训。

  第七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制剂室和药检室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并应通过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中、西药调剂室审核和调配处方的人员,药库负责人和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第九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经专业法规知识培训。

  第十条 在调剂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药品调剂部门和药库应宽敞、整洁,药品货架齐备,应与药品使用规模相适应;应与办公、辅助、生活等区域分开。

  第十二条 药库应配备避光、通风、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鼠、防虫、防火等设备;药品调剂部门和药库应根据药品质量管理要求,配有与药品贮存要求相符的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这些设备的使用记录,保证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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