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2004〕325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调剂、自制制剂中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请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察,使本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更趋完善。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剂、配制制剂等药剂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