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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2004〕325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调剂、自制制剂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请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察,使本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更趋完善。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剂、配制制剂等药剂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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