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器械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三)医疗器械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四)有温、湿度保管要求的医疗器械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第二十二条 库内产品摆放应有明显标志、状态标识和货位卡。状态标识实行色标管理,分为绿、红、黄三色;合格产品为绿色(可略)、不合格产品为红色、待验、退货和质量有疑问的产品为黄色。
第二十三条 库存保管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予以处理。
第六章 出库与运输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医疗器械已超出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运输时,应针对运送医疗器械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医疗器械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由供货方直调医疗器械时,经营单位仍须对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确认并记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 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应记载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或灭菌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注册号、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