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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授权书;

  (三)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附件。

  第十七条 购进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但不得少于3年。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的购进记录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注册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或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对购进医疗器械、销后退回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对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第十九条 验收医疗器械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到货日期、供货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注册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或灭菌日期)、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但不得少于3年。

  对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报企业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二)不合格医疗器械应存放在不合格医疗器械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或记录。

第五章 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医疗器械应与其他医疗器械分开存放;危险品也应与其他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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