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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六)收集和分析医疗器械质量信息。

  (七)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八)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第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保证所经营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管理职能;

  (二)首营品种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

  (三)采购、验收的管理制度;

  (四)仓储保管和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

  (五)销售的管理制度;

  (六)技术培训、维修、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七)质量跟踪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和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

  (九)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

  (十)企业职工相关培训的管理制度;

  (十一)经营过程中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对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一)首营品种审批表;

  (二)购进、入库验收记录;

  (三)仓库温湿度记录(产品储存有温、湿度要求的);

  (四)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

  (五)售后服务记录;

  (六)质量跟踪记录;

  (七)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八)不良事件报告记录;

  (九)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十)企业职工相关培训记录;

  (十一)经营过程中相关记录和凭证的归档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档案;

  (二)主要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档案;

  (三)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合同的档案;

  (四)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档案;

  (五)供应商资质档案;

  (六)用户档案;

  (七)企业职工档案。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六条 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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