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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医疗器械仓库的使用面积应与产品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并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经营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产品,仓库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并具有独立自行管理的仓库。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仓库:

  1、实行统一配送,兼营(专卖)医疗器械的零售门店;

  2、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企业。

  第八条 仓库库区应整洁,无严重污染源。

  产品储存区域应相对独立,与办公生活区分开或有隔离措施。

  库房内墙壁、顶和地面平整、干燥,应避光、通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储存区域还应防尘、防污染、防虫、防鼠和防异物混入等。

  第九条 产品储存区域应符合适宜产品分类保管和符合产品标准储存规定,应设立不合格品库(区)。

  第十条 产品储存区域应配备符合产品特性的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完好:避光、防虫、防鼠、防污染、防潮和通风设施,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有必要时还应配备温湿度测定仪、温湿度调控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和维修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测试室(或维修室)和测试设备。

第三章 质量管理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其职能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医疗器械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四)负责医疗器械的验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五)负责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审核,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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