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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经营各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外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由药品专职质量员兼任。

  其他质量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不同的产品类别配备相对应的相关专业质量验收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

  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四条 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经营企业与供应方约定,由供应方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或由约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售后服务人员。

  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应经供应方或企业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条 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六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营业、办公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不得设在住宅类型房屋内。

  营业场所明亮、整洁,设置产品陈列室或陈列柜,陈列所经营的主要产品,大型设备不能陈列的应悬挂产品图片或备有产品资料。

  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门店,应设专柜或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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