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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

  9.5.1.4成品的产出率及质量规格。
  9.5.1.5直接接触食品的内包装材料的卫生状况。
  9.5.1.6成品灭菌方法的技术参数。
  9.5.2要对重要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定期检修,用于灭菌设备的温度计、压力计至少半年检修一次,并做检修记录。
  9.5.3应具备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并定期对关键工艺环境的温度、湿度、空气净化度等指标进行监测。
  9.5.4应具备对生产用水的监测能力,并定期监测。
  9.5.5对品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加以纠正。
  9.6成品的品质管理
  9.6.1必须逐批次对成品进行感官、卫生及质量指标的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9.6.2应具备产品主要功效因子或功效成份的检测能力,并按每次投料所生产的产品的功效因子或主要功效成份进行检测,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9.6.3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或区)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9.6.4应定期作产品稳定性实验。
  9.6.5必须对产品的包装材料、标志、说明书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9.6.6检查和管理成品库房存放条件,不符合存放条件的库房不得使用。
  9.7品质管理的其他要求
  9.7.1应对用户提出的质量意见和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详细记录,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作记录备查。
  9.7.2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各种记录分类归档,保存2~3年备查。
  9.7.3应定期对生产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和管理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验证。对检查或验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产品的生产质量情况。
  10 卫生管理
 
 工厂应按照GB 14881的要求,做好除虫、灭害、有毒有害物处理、饲养动物、污水污物处理、副产品处理等的卫生管理工作。

  附件2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提高保健食品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加大对保健食品行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制定本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一、审查内容

  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

  二、审查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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