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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

  7.7.4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最大承受压力(重量)。
  7.8标识
  7.8.1产品标识必须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GB 7718的要求。
  7.8.2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印制,应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
  8 成品贮存与运输
  8.1贮存与运输的一般性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8.2成品贮存方式及环境应避光、防雨淋,温度、湿度应控制在适当范围,并避免撞击与振动。
  8.3含有生物活性物质的产品应采用相应的冷藏措施,并以冷链方式贮存和运输。
  8.4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如某些微生态类保健食品),应根据产品不同特性,按照要求的温度进行贮运。
  8.5仓库应有收、发货检查制度。成品出厂应执行“先产先销”的原则。
  8.6成品入库应有存量记录;成品出库应有出货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回收。
  9 品质管理
 
 9.1工厂必须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直属工厂负责人领导。各车间设专职质监员,各班组设兼职质检员,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品质监控体系,负责生产全过程的品质监督。
  9.2品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9.2.1品质管理机构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品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b)原料鉴别与质量检查、中间产品的检查、成品的检验技术规程,如质量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和检验方法等的管理制度;
  c)留样观察制度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d)生产工艺操作核查制度;
  e)清场管理制度;
  f)各种原始记录和批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g)档案管理制度。
  9.2.2以上管理制度应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
  9.3必须设置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化验室,应具备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所需的房间、仪器、设备及器材,并定期鉴定,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9.4原料的品质管理
  9.4.1必须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设质检人员,逐批次对原料进行鉴别和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9.4.2要检查和管理原料的存放场所,存放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不得使用。
  9.5加工过程的品质管理
  9.5.1找出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至少要监控下列环节,并做好记录。
  9.5.1.1投料的名称与重量(或体积)。
  9.5.1.2有效成份提取工艺中的温度、压力、时间、pH等技术参数。
  9.5.1.3中间产品的产出率及质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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