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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


  八、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的审核工作,由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组织实施,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及相关的局直属单位、业务处室协助配合。

  全体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GMP评价准则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工作的优质高效。

  附件: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

  附件1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7405 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生产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J73-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原料
  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加工助剂和食品添加剂。
  3.2中间产品
  需进一步加工的物质或混合物。
  3.3产品
  形成定型包装后的待销售成品。
  3.4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之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保健食品的生产历史。
  4 人员
 
 4.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具有医药学(或生物学、食品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4.2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4.3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4.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是否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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