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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以及2005年度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工作,进而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高保健食品的生产质量,我局将对本市范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以下简称:GMP)的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均须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二、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的审查工作自2005年8月15日起启动,由我局受理中心(河南南路288号怡丰大厦一楼大厅)进行受理。

  三、凡在2005年7月31日前已领取有效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企业的换发新证和GMP审查申请,审查合格后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GMP审查,其结果为基本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6个月内整改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将核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保健食品的生产,可委托符合GMP的企业生产。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五、自2005年8月15日起,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GMP审查合格,方可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六、凡接受转让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且符合GMP的企业。

  七、凡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接受委托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通过GMP审查合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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